[物业发布]
宿迁近日出台《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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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09: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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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1年出台的《宿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比,本次《细则》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加注重业主自治权,也更加注重厘清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同时更加注重针对性,在车辆停放费、物业公摊费用等热难点问题上都作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对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由谁承担问题,规定如果物业买受人与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收费标准的,由业主承担;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收费标准的,由开发企业承担。
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费问题,《细则》明确业主共有车位(库)车辆停放费,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不能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人防车位(库)、建设单位车位(库),租金由人防部门、建设单位收取,车辆停放费由人防部门、建设单位承担。
对公摊费用的预收标准问题,《细则》规定首次预收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预测算,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以后每次预收标准应以上次实际缴费为分摊标准。
对门禁卡收费问题,《细则》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或新安装门禁系统的住宅小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免费配置不少于四张出入证(含IC卡等),其车辆可以免费配置不少于一张门禁卡(证)。业主对门禁卡(证)另有需求或因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坏申请办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制作成本按实协商收取补卡工本费。
此外,《细则》还对住宅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收费、物业费的预收期限、公摊费用范围和分摊办法、老旧小区物业的收费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细则》实施后,对物业公司也有了新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收费,约定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按规定执行。物业收费要先公示再收费,各项物业收费收支情况、经营设施收益收入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开,并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行政主管部门质询和监督。
《细则》实施后,业主在物业收费过程中要注意行使自己的业主自治权,如物业服务企业想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需按规定程序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公共服务费、门禁卡费、公摊费用标准等。同时,业主也要注意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如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执行业主大会收费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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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4-10-30 09: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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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1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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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4 22: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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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1:15:45
业主也要注意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如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执行业主大会收费决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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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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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09: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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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09:43:27
业主也要注意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如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执行业主大会收费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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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09:11:33
业主也要注意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如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执行业主大会收费决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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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21: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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