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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 学校装修后11岁学生病亡引发生态思考

发表于 2016-6-26 13:48:43 |阅读模式
学校装修后11岁学生病亡 校方被判赔偿42万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中心七间房小学给教室装修后,该校四年小学生小丽(化名)患上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患病8个月后,11岁的小丽离开人世。小丽父母起诉学校索赔。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学校赔偿小丽父母各项损失42万余元,目前赔偿款已执行到位。

学校装修造成学生患病死亡,因而判学校担责,这样的案例具有标本意义。学校装修、学生患血液病索赔的事件虽然屡见报端,但终审判决学校装修与学生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国内法院尚属首案。

该判决的示范是多方面的。一是警示所有学校,装修时如果不充分考虑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尽管使用了合格产品,但只要造成了对学生健康的危害,就得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对学生和家长有示范意义,孩子因环境致病,家长往往会因无法维权而作罢,现在看来,法院会支持维护家长和孩子维护其合法权利,今后就不要忍气吞声了。三是对同类案件具有样本意义,法院判决的难点在于,难以确定孩子患病死亡和学校装修之间的因果关系。北京第一中院在这方面的探索显然可以作为标本。

在这件官司中,法院认为,根据小丽在2012年8月25日在北京南口华军门诊 部的检验结果,其白细胞值为8.8,在正常范围内,而其在2013年2月初即被诊断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恰恰是在该段期间内,七间房小学在暑期对学校教室进行过装修,在2013年1月10日左右加装暖气并粉刷油漆,依据目前针对再生障碍性贫血致病机理的研究,毒物影响特别是油漆中所含化学毒物苯与再生障碍性贫血之间存在关联,装修之后对房屋进行一段时间的通风换气,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因此,七间房小学的装修行为与小丽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能排除因果关系。

法院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该法条,如果存在多种行为,且无法确定何种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基于多种因素合为整体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必然原因,故应基于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思想,而由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小丽的损害后果系多种原因复合所致,法院确定校方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6-26 13:48:55
此案在发挥正面意义的同时,也是一个反面的样本:小丽患上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后,给孩子治病需要交给医院30万元保证金,家里没钱。孩子的父亲自己去学校、教委寻求帮助,但对方不同意给钱。正是由于没钱医治,她错过了7次接受骨髓移植的机会,患病8个月后,11岁的小丽离开人世。无论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救济的角度,都是无法容忍的,应该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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