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家在宿豫 于 2016-10-3 19:10 编辑
2016年江苏农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标准
对于农村的医疗保险是如何缴费的呢,下面gkstk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6年江苏农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医疗卫生体系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基金管理实行市区(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统筹和县统筹;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运作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目标:新农合人口覆盖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20%,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7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以上。 二、参合对象 (一)辖区内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长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可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婴儿自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出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参加新农合的,自补办之日起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农合。 三、筹资标准 2015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人均48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3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补助。 四、定点机构 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订服务协议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续签服务协议,否则到期自动解除协议关系。 五、就医及转诊 (一)统筹区内实行自由转诊制度,鼓励首诊在基层。 (二)统筹区外转诊实施转诊备案制度。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参合病人需要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首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确实需要转诊到市外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由转出医院(县级及以上)出具转诊证明,并到统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15天。未办理转诊手续视为非正常转诊。转诊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或市传染病医院不需审批。 (三)市区参合人员可在市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择医,需转诊市外治疗的,须经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市儿童医院(特指儿童先心病)、市传染病医院、宿迁市第三医院(特指精神病人)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正常转诊补偿。 六、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用药范围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执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用药范围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执行。 (二)门诊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补偿 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可补偿药费分别按45%和50%比例补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100元,村卫生室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30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一般诊疗费6元,其中患者支付1元,其余5元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不设起付线,参合人员年度补偿最高限额200元(含一般诊疗费)。 其他市内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不予补偿。 2.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6万元;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4万元。 (2)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脑卒中后遗症、重性精神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为4000元。重性精神病人在定点收治医院门诊费用方可补偿。 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60%比例补偿。 上述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凭借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和诊断证明到统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享有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三)住院补偿标准 1.起付线 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 2.补偿标准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按照85%比例补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其新农合补偿标准将根据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予以调整。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按照80%比例补偿。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分2段补偿,1001元-2万元(含2万元)的补偿比60%,2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为70%。 (4)市外医院,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分2段补偿,1501元-2万元(含2万元)的补偿比为50%,2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为60%。 (5)脑梗死首次发病按5500元实行限价管理,再次因脑梗死住院按一般病人补偿政策执行,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其它疾病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6)对医疗机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超过限价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即:正常产和阴道手术助产一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17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三级医院2600元。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上述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新农合补偿费用与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偿。 (7)调整精神病人床日付费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2天180元,3-12天130元,13-20天110元,20天以上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2天230元,3-12天150元,13-20天120元,20天以上100元。将重性精神病人电休克治疗项目单独结算,按照80%比例予以补偿,不受床日付费限额限制。 (8)调整急危重病人占比和择期手术术前天数。对有120急救分站的乡镇医疗机构急危重病人比例由原来的5%增加至7%。择期手术病人术前天数由原来的1天增加至2天。 3.对三级医疗机构部分病种实行按病种限价管理。 4.住院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相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的,实施保底补偿。恶性肿瘤类病人保底补偿比例为50%,其它类疾病保底补偿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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