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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孤寡老人房屋 法院强制执行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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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0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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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女),1916年出生,五保户。原告丈夫现已去世。
被告:钱某梅(女)。
原告诉称:房屋是由原告及其丈夫共同建造,被告同意住进新建房屋后对原告养老送终,但被告住进新建房屋后拒签遗赠抚养协议。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由被告丈夫建造,不存在原告主张的遗赠抚养协议。
经法院查明:1995年,原告新建房屋7间,被告及其丈夫经原告及其丈夫同意,搬至原告的上述房屋居住。被告代为耕种原告的自留地,每年付给原告150元,后又在该自留地上建造猪舍,2011年将原告送到当地敬老院。
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钱某梅返还原告薛某所有宅基地及该宅基地上附着的7间房屋;停止对原告对该宅基地前自留地作用权的侵害,并排除妨害。
案件执行
因被告钱某梅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薛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15日,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钱某梅送达到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敦促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
2017年6月27日,法院传唤被执行人钱某梅,并对其谈话,进行法律告知。
2017年7月17日,为了保障被执行人钱某梅基本生活,法院向县高墟镇人民政府发函,请其为钱某梅解决宅基地并为其安排暂时住处。
2017年7月25日,法院张贴房屋迁让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钱某梅返还房屋和停止侵害。
2017年9月25日,因钱某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被依法执行司法拘留15日。
2017年12月9日,本院集中执行力量对被执行人钱某梅所侵占的房屋、妨碍建筑物等进行强制清空和清除。
当日,在副局长蒋华伟的现场指挥下,按照既定预案有序展开实施。随即进行外围警戒,清空物品并作好登记,被执行人钱某梅闻讯赶来后,在强大执行态势的威慑下,未作任何过激行为。经蒋华伟的耐心劝导,钱某梅表示配合法院执行,并主动找人牵出一条狗、两头牛和一头猪,执行工作的开展虽有波折但总算顺利。涉案房屋现场清空、现场交付,自留地上的妨碍建筑物也现场排除。
经过近5个小时的往返奔波、联系沟通和现场执行,随着最后一面墙壁的轰然倒塌,当102岁的权利人薛某在结案申请书上捺手印的时刻,长达多年的诉讼之争终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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