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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百态] 泗洪:足疗店卖淫被"端锅"!

发表于 2021-7-1 14:12:30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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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足疗店卖淫被"端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8********,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路**号**栋**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街道**医院西侧“**足浴”店。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顾明军和潘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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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2时许至3月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在泗洪县**街道**医院西侧“**足浴”店内先后容留、介绍杜某某、李某某等5人向李某、陈某等7人卖淫7次,非法获利1400元。分述如下:
1. 2020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容留、介绍杜某某、李某某向花某某、陈某某各卖淫1次,非法获利440元。
2. 2020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容留、介绍江某某、原某某、张某某向李某某、陈某某、秦某某各卖淫1次,非法获利600元。
3. 2020年3月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容留、介绍江某某、杜某某分别向蒋某某1、蒋某某2各卖淫1次,非法获利36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5. 泗洪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赵胜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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