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邳州人微信骂人被拘留,给我们传达了什么?
近日,邳州有两人通过微信辱骂他人被警方拘留。首先是今年7 月19 日至7 月20 日期间,吴某因与张某存在矛盾纠纷,便口无遮拦,通过手机微信多次向张某的手机微信发送数十条侮辱语音以及要杀张某等恐吓信息,干扰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其次是9月6日,李某因怀疑孙某、王某唆使徐某与自己离婚而怀恨在心,后李某通过微信发送持刀图片,对孙某、王某进行言语辱骂、恐吓,并扬言要杀孙某、王某,威胁其人身安全。邳州市公安局遂依据相关法规,于近日对这两名辱骂、恐吓他人者予以行政拘留。
网络时代,连辱骂、恐吓他人都有了“与时俱进”的平台和方式,有时不禁令人啼笑皆非,但却不能据此否定信息技术给人们带来方方面面的社会进步与通讯便利。只是,通过微信辱骂或诽谤恐吓他人,固然可以随手拈来或张口就来,也的确有不少人通过微信等渠道泄了私愤、达到某些目的而侥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和代价。但这不等同于可以肆无忌惮、恣意妄为。因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概念,近年来已被频频提及。类似邳州这两人通过微信辱骂恐吓他人而被拘留的案例,甚至需要付出更为严重代价的现象,在国内屡见不鲜。这就表明,利用网络或自媒体而罔顾法律、任性而为的空间,已经大幅度缩小,直至最终“窗明几净”。
其实,迄今为止,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微信这种带有“私密”性质的社交软件,即便有些造次,也无伤大雅的。所以,还是有必要重复一下与此有关的法律依据。首先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本次邳州警方对两人实行拘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看着好像处罚不是很严重,却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极具警示意义。
与平时骂大街、当众羞辱、当面攻击毁谤或恐吓有所不同的是,微信辱骂毁谤并恐吓他人的取证难度比前者容易多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将网络纳入“法治”的重要一环,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将微信、微博等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该类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所以说,通过微信辱骂他人,白屏黑字,证据确凿,一告一个准。这就更多赋予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的可操作性,再次提醒个体在网络空间所言所行,理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还有那些躲在背后辱骂毁谤他人的人,既普遍又可憎。比如杭州那个门卫,看到颇有姿色的女业主取个快递,就偷拍下来发到网上,扬言富婆背着老公与快递员“偷情”了,结果被告上法庭,还不得乖乖告饶。显然,无论是点对点攻击,还是躲在屏幕后攻击,无论是有名有姓,还是化身匿名,只要一较起真来,你在网上所说的一切,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统统跑不掉!
另外,人与人之间,到底有什么过不去的坎呢,非要使用那些极端的、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语句呢?最关键是,伤害了别人,自己并未得到愉悦,有时还会遭遇“回旋镖”,导致“被伤害”,甚至身陷囹圄,如此损人不利己,何必呢?(张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