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楚霸网

楚霸论坛楚霸论坛
关注: 3贴子:6295 排名: 17 
3 回复贴,195254 次查看
<返回列表

[就事说事] 治理“恶狗伤人”要套牢“法治绳索”

发表于 2023-11-20 10:56:44 |阅读模式
微信图片_20231120105637.jpg

治理“恶狗伤人”要套牢“法治绳索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对一起犬只致未成年人受伤案件作出判决。此事件引发公众对犬只危害的反思。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法官也提出了一些需要我们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恶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说明养狗已不再是个人行为,因养狗而衍生的环境污染、影响市容、伤人扰民、疾病威胁等问题日益凸显,使“狗患”成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但是,“狗患”产生的原因,又不能归结于狗本身。换言之,“恶狗伤人”之责,应由养狗的人来承担。

  事实上,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以七个条文的内容,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不能简单认为宠物伤人就是赔钱了事,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果宠物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极其严重的后果,且宠物主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

  可见,治理“恶狗伤人”,关键是套牢“法治绳索”。现实生活中,一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恶狗伤人”事件不时发生,给社会生活带来困扰。因此,文明养犬,应从我做起,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索”。事实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饲养动物,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破坏左邻右舍的生活安宁。

  特别是,有关部门要树立防控意识,落实管理举措,充分认识到“恶狗伤人”的危害性,履行自身职能,综合治理“狗患”;应对养宠情况进行登记,掌握实情,及时向养犬户宣传有关管理法规,传授科学养犬、护犬、管犬知识,并签订养犬协议和责任书;应出台一系列管理、处罚制度,规范养犬行为,对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的犬主人,实施教育、处罚和依法追责。(汪昌莲)




发表于 2023-11-20 11:05:05
致市民朋友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人身安全,维护优美人居环境,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宿豫区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11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养犬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范围为宿新公路、宿沭线、张家港大道、雪峰山路、北京路以内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需拴养或圈养;
(二)要对犬只进行犬病免疫接种;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四)携带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等场所时应当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定,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巡游出租汽车;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使用束引带牵领,束引带长度以不超过1.5米为宜,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八)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只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犬只饲养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合理选择时段,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期,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根据《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犬只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如果您是一位养犬市民,请您自觉遵守《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要求,即刻报经村(居)民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备案,并进行免疫注射。如果您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请您尽快将犬只送至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请务必拴养或圈养;如果您在重点管理区饲养了多只犬,逾期未送走的,犬类管理部门将收容或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请新闻媒体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规范养犬行为,文明养犬,离不开您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身边不文明养犬或违规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在此,向您表示衷心
的感谢!祝您全家幸福、万事如意!
举报电话:公安局:110
农业农村局:84281699
城管局:84468805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0 11:10:33 来自手机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发表于 2023-11-21 17:30:57
顶起来 遵守规则

快速回帖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还有插入视频等功能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2001-2013 chubawang.net http://www.chubawang.net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苏ICP备17012952号 非经营性网站Powered byDiscuz!X3.4公安网备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广告合作客服QQ:873771296Comsenz Inc.
发帖 客服 微信 手机版 举报